請各位校友踴躍提供意見,本章程將於11/1校友會成立大會通過並實施!
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全球校友總會組織章程(草案)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全球校友總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全球校友感情,砥礪學術研究,促進校友事業合作,發揮團體互助精神,並協助母校之發展、服務在學學生為宗旨。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母校(台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)所在地,通訊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00號。 第四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: 一、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項聯誼性活動。 二、建立校友交流資訊平台。 三、協助會員之發展及輔導。 四、協助母校發展。 五、協助各大學、各區域校友會推展會務。 六、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畢業、肄業、結業,認同本會,繳交入會費及年費為本會會員。 第六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聲明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 一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提案權。 二、參與年會及各項集會。 三、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、福利事業。 四、母校與校友間之聯繫及洽詢。 五、其它本會所提供之應享權利。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負下列各項義務: 一、繳納入會費及年費。 二、遵守並履行本會章程及會議決議案。 三、出席本會各種集會。 四、擔任本會各項職務。 五、其它應盡之義務。 第九條 凡破壞本會榮譽、團結,而有事實根據者,得由會員大會決議並開除其會籍。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。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。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。 二、聽取與質詢正、副會長與其行政團隊之年度工作報告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正、副會長。 四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五、會務審核事項。 六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及決算。 七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八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九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十、其他重要事項。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出席會員人數應達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。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,由會長擇期公布召集之。 第四章 正、副會長 第十五條 會長對內領導本會,對外代表本會。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搭擋競選,採自願登記報名,由全體會員選舉之,會長、副會長的任期以一年為限。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權如下: 一、任免本會幹部。 二、公布本會決議事項。 三、代表本會簽暑重要文書。 四、召開幹部會議並兼任主席。 五、召開會員大會。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: 一、協助會長審查本會之決策,並執行以通過之決策。 二、負責各組工作之協調。 三、協助會長之事務。 四、會長出缺時由其代理。 第十九條 會長缺位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。 第二十條 會長候選人資格 一、需為大學三年級以上或同等學歷以上之會員。 二、對本會有服務熱忱與責任感者。 第二十一條 副會長候選人資格 一、需為大學二年級以上或同等學歷以上之會員。 二、對本會有服務熱忱與責任感者。 三、協助會長會務推動 第二十二條 會長、副會長當選條件 一、同額競選:投票數達總會員數的四分之一,且獲得超過總投票人數二分之一的票數,即為當選。 二、兩組以上參選:投票數達總會員數的四分之一,且獲得超過有效票數最高者,即為當選。 三、若投票結果不能產生新任會長,由現任會長擔任看守職,於一個月內重新票選。 四、若無人競選,或上述第三款情形仍無法選出新任會長者,則由幹部會議提名推舉之。 第二十三條 每年應於 第二十四條 正、副會長任期由每年 第五章 各部幹部 第二十五條 本會各部為本會行政機關,執行會員大會或幹部會議之決議案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幹部由會長聘本會會員任之,幹部任期至多兩年。 第二十七條 本會幹部職權劃分如下: 一、總務部長:負責管理金錢、帳目;本會經費之收支與帳目之登錄與核算;會內財產之保管與登錄。 二、活動部長:規畫、執行各項經會員大會通過之公開活動。 三、宣傳部長:對外文宣規畫與製作;活動場地佈置。對外訊息發佈。 四、聯絡部長:負責與各大學、各區域聯絡人聯絡;會員資料管理;各項會議與活動之紀錄;負責本會公文與通知之繕寫。 第二十八條 本會依據行政需要得由各大學推舉聯絡人。各大學校友人數不足時,得多個大學整併為一區,共推一名聯絡人。聯絡人負責該大學或該區域校友聯絡事宜。應屆已大學畢業之校友,得以屆為單位,推舉屆連絡人一至二名。 第二十九條 歷任會長為當然顧問。 第三十條 本會幹部應於會員大會召開時列席備詢。 第五章 幹部會議 第三十一條 幹部會議為本會政策之執行機關。 第三十二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: 一、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得代行第十二條第五款至第十款權力。 二、審定各部所提出之計畫及其經費預算。 三、審核每季經費收支情形。 第三十三條 幹部會議以會長、副會長、各部部長為成員,任期同其職務。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徵收會員會費、年費。 二、個人或公司團體之贊助款。 三、會員樂捐。 四、會費孳息。 五、其他收入。 第三十五條 入會費:新台幣伍拾元整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年費:新台幣伍拾元整,由會員按年繳納。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自12月1日起至11月31日止。 第八章 督導及指導 第三十七條 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為督導及指導單位。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決議案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。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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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dnesday, October 29, 2008
校友會章程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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